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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监护、医疗预嘱、意定监护等

遗嘱监护:《民法典》第二十九条规定: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根据这条规定,正担任监护人的父母可以在去世前立下遗嘱,挑选自己信赖的人来担任子女的监护人,避免监护人选用不恰当而损害子女的利益。


医疗预嘱:是指在健康和意识清醒的状态下,由本人自愿签署的,在不可治愈的疾病末期或临终时需要或不需要哪种医疗护理措施的指示性文件。


意定监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本中心为您提供意定监护协议代书服务,根据本人的意愿选定信赖的人担任监护人,避免日后出现违背自己意愿的人成为监护人而损害个人权益的情况。